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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一女子崩溃:莫名背负百万债务成“老赖”!竟是前夫冒名签字

“谢谢你们,是你们帮我洗清了这莫须有的百万债务,还给我发放了司法救助金,让我看到生活的希望……” 近日,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 当事人张女士打来的电话。就在几个月前, 张女士还因前夫虚构夫妻共同债务,莫名背上近百万元借款,被“老赖”的身份处处碰壁 ,而此刻那张写满感激的脸上,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。 “被签字”的她成了共同债务人 时间回溯到2022年。彼时,赵某与张女士长期分居,婚姻关系名存实亡。2022年8月,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,向出借人陈某借款100万元,并以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设定抵押。然而,为使这笔借款在形式上具备“夫妻共同债务”的外观,赵某竟动起了歪心思—— 他向网上融资公司人员提供了张女士的身份信息,融资公司人员则“一条龙”炮制了虚假的身份证明、征信材料,甚至安排他人在《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》等关键文件上签下了“张女士”的名字 就这样,一份看似完备、带有“夫妻双方”签名的借款合同,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炉了。借款后,赵某仅偿还了少量利息,便再未按约还款。2023年5月,出借人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赵某与张女士共同偿还近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。诉讼过程中,法院依照赵某提供的住址向二人“打包”送达诉讼文书,但张女士由于与赵某分居,始终未能收到诉讼材料。同年年底,法院判决赵某、张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、律师费。次年,张女士与赵某协议离婚。判决生效后,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。直到自己银行账户被冻结、存款被划扣、被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,张女士才如梦初醒——原来, 自己“被负债”了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“我没有签过字,没有上过法庭,凭什么让我承担这笔债务?”张女士满腹委屈,抱着一线希望走进了闵行区检察院的大门。 检察监督穿透虚假共债迷雾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,承办检察官意识到,这起案件 具有真实借贷关系中嵌入虚假共同债务事实的风险特征 :借款资金实际由赵某个人取得并支配使用,而文书送达信息又全部来源于与张女士存在明显利害冲突的赵某。这背后,很可能隐藏着虚假共同债务的“陷阱”。案件的关键,在于查明一个核心事实,这笔借款,究竟是否属于赵某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?答案,藏在一部法律和一个条款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四条,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。承办检察官表示,“这一规则,被形象地称为‘共债共签’。该条款既要保护交易安全,更要防止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在不知情、未受益的情况下‘被负债’。”检察官认为,法律不能只看合同上的“签名”,更要看签名背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共同受益事实。围绕这一核心规则,依托检法协作机制,检察机关迅速展开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,第一时间与法官承办人进行沟通。承办检察官调阅原审卷宗和不动产抵押登记材料,比对合同所附身份材料,发现“张女士”身份证头像、有效期限等信息与张女士本人身份信息不一致。此外,通过调取张女士相关书写材料等检材,支持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,鉴定意见明确案涉合同中“张女士”签名并非本人书写。为了更好还原案件真相,检察官询问赵某、张女士及相关人员,调取银行流水,查明借款实际由赵某个人取得并使用,张女士从未签字、从未追认、也未从该笔借款中受益。 “事实的轮廓逐渐清晰起来,这是一起典型的冒名签约、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。张女士既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,也未参与借款的实际使用,更没有从中受益。”检察官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,这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 司法温情抚慰民心 查明事实之后,检察机关没有止步于简单的“证据审查”,而是围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核心要义,与法官联动反复向当事人释法说理,让民法典条款从“纸面”走进“生活”,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。在反复向当事人释法说理的基础上,2025年6月,闵行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,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应当依法再审纠正。法院随即依法启动再审程序。再审过程中,检察机关与法院靠前一步、主动作为,共同积极开展多轮矛盾纠纷化解工作。针对当事人态度变化,法院主动研判案情,制定针对性疏导策略,围绕冒名签约的事实、债务的实际使用、还款责任的承担等争议焦点,法官和检察官分别听取陈某、赵某、张女士的意见,持续开展释法明理,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。2026年1月,经法院主持调解,各方最终达成协议,确认涉案债务由赵某个人承担,赵某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9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、律师费等,张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。案子虽然调解了,但检察机关的履职并未就此止步。承办检察官同步关注案件的执行后果,推动法院解除对张女士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、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,并协调处理已扣划款项的执行回转问题。“法律的正义,不仅要纠正错误裁判,还要让当事人感受到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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